商標駁回復審,是指申請注冊的商標經商標局審查駁回后,會下發《駁回通知書》并寫明駁回理由,申請人對商標局的駁回理由和法律依據不服,而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對原案的復查審議。
駁回商標復審申請人必須是被商標局駁回商標的原申請人,即此商標的申請人。
駁回商標復審申請,必須在法定時限內提出(以駁回通知書信封所蓋郵戳日算起15天內)。
復審理由必須針對商標局駁回理由進行論述。
交納商標評審費。
2個月左右下發受理通知書
商評委受理后,九個月左右出裁定結果并下發決定書。
復審成功——移交商標局——公告——頒證
復審失敗——放棄或者訴訟(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駁回復審是再次爭取商標的途徑。相較于商標注冊只由商標局一名工作人員結合在先注冊或在先申請的商標相互比對、電子審查、獨自判斷、部分近似整體駁回的一種審查制度來說,駁回復審是商標評審委員會由三人組成合議組,結合商標駁回理由、商標駁回復審事實理由及所提交的實際使用證據材料等綜合判斷、書面審理、全面把握、少數服從多數的一種審查制度。
方案一:規避開駁回理由重新注冊申請新的商標。
方案二:將商標評審委員起訴到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通過行政訴訟來繼續陳述申請人之正當理由。當然,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不服的,還可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上訴,堅決依法維護自有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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