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支付”商標遭駁回,為什么呢?“微信支付”商標遭駁回,為什么呢? 近日,騰訊公司申請注冊“微信支付”商標,但是遭到商標局的駁回,那是什么原因呢?我們來看下商標局的駁回書。 關于第20961664號“微信支付”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信息來源:商評委 申請人: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微信支付”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我委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9744522號“微信”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在構成要素、含義、等方面差異顯著,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根據申請人查詢得知,在先與申請商標情形類似的多個商標均獲準注冊,根據相同的審查標準,申請商標亦應獲準注冊。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已經具有極高知名度和影響力。請求核準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另,引證商標已經被提起撤銷復審申請、無效宣告申請,請求暫緩審理本案。 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請商標的使用、宣傳證據。 經審理查明: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為有效的在先注冊商標。 我委認為,申請商標完整地包含引證商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金融服務、銀行等服務與引證商標指定使用的銀行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已經足以與引證商標相區分。另,商標評審審理具有個案性,申請人所述在先與申請商標情形類似的多個商標均獲準注冊的情形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當然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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